条款与条件


1.定义

1.1“卖方”指Master Inst乐动体育亚洲版ruments Pty Ltd、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或代表Master Instruments Pty Ltd行事并获得其授权的任何人

1.2“客户”指代表客户行事并获得客户授权,要求卖方提供建议书、报价、订单、发票或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服务的个人或任何人,并且:

(a)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客户,指的是每个客户的共同和单独的提法;而且

(b)如果客户是信托的一部分,应以受托人的身份受约束;而且

(c)包括客户的遗嘱执行人、管理人、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

1.3“货物”系指卖方应客户不时要求提供给客户的所有货物或服务(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货物”或“服务”应与另一项互换)。

1.4“价格”系指卖方和客户根据下文第5条约定的货物应付价格(加上任何适用的消费税)。

1.5“商品及服务税”系指《1999年新税制(商品及服务税)法》(第c条)中定义的商品及服务税(GST)。

2.验收

2.1如果客户下单或接受货物的交付,则客户被视为独家接受,并立即共同和个别地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2.2本条款和条件只有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修改,并以与客户和卖方之间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合同不一致的程度为准。

2.3卖方接受的每行项目的最低订货金额和最低订货数量在卖方的价格表或价格表中随时显示。

如果订购的数量构成破碎包装尺寸,则可将这些数量增加到最接近或次高的完整包装尺寸。

2.5如果双方遵守了《2000年电子交易法》第9条或该法案的任何其他适用规定或该法案中提及的任何法规,则电子签名应被视为被任何一方接受。

3.错误和遗漏

3.1客户承认并接受,在不损害的情况下,卖方不对任何被指控的或实际的错误和/或遗漏承担任何责任:

(a)由于卖方在订立和/或执行本合同时的无心错误造成的;和/或

(b)包含在卖方提供的有关服务的任何资料(硬拷贝和/或电子文件)中或删除的资料。

3.2如果这种错误和/或遗漏是根据条款发生的,并且不是由于卖方的疏忽和/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客户无权将本合同视为违约或宣告其无效。

4.控制权变更

4.1客户应至少提前十四(14)天书面通知卖方任何拟变更的客户所有权和/或任何其他客户资料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号码或业务惯例的变更)。客户应对因客户不遵守本条款而给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5.价格与付款

5.1由卖方自行决定,价格应为:

(a)如卖方提供给客户的任何发票所示;或

(b)根据卖方现行价目表,货物交付之日的价格;或

(c)卖方的报价(根据第5.2条的规定),该报价将在报价单中规定的期间内有效,或有效期为三十(30)天。

5.2如果要求更改卖方的报价,卖方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与计划或规格的任何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不可预见的情况,或由于货币汇率、税收和关税的波动,任何议会、市政当局或地方当局的任何法案、细则、命令或条例的规定,或由于卖方的材料和劳动力成本增加等),将在卖方报价的基础上收取费用,并将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在卖方发票上显示为变更项。客户应在十(10)个工作日内对卖方提交的任何变更作出答复。如果不这样做,卖方将有权将变更的费用加到价格中。所有变更的付款必须在变更完成时全额支付。

5.3如果卖方提供了大宗折扣(数量定价),而客户随后减少了订购的货物数量,卖方保留更改价格的权利。

5.4卖方可以自行决定,要求支付不可退还的保证金。订金金额或价格的百分比将在订购货物时规定,并应立即到期应付。

5.5货物的付款时间是最重要的,客户应在卖方确定的日期支付价格,该日期可以是:

(a)货物交付时;

(b)按照卖方的付款时间表分期付款/进度付款;

(c)在任何发票或其他形式上指明的付款日期;或

(d)如未收到相反通知,则卖方向客户开出任何发票之日起三十(30)天后的日期。

5.6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支票、电子/网上银行、信用卡(每笔交易可能收取额外费用),也可以是客户与卖方约定的任何其他方式。

5.7客户无权从价格中抵销或扣除卖方所欠或声称应欠客户的任何款项,也无权因发票的部分内容有争议而扣留任何发票的付款。

5.8除非另有说明,本价格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除了价格外,客户必须向卖方支付相当于任何商品服务税的金额,而卖方必须为卖方在本合同或任何其他货物销售合同项下提供的任何货物支付任何商品服务税。客户必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不得扣除或抵销任何其他金额,与客户支付价格的同时和基础相同。此外,客户必须支付除价格外可能适用的任何其他税收和关税,除非这些税收和关税已明确包含在价格中。

6.货物交付

6.1卖方提供的无库存货物以先售为准。

6.2货物的交付(“交付”)发生在:(a)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在卖方地址占有货物;或(b)卖方(或卖方指定的承运人)将货物交付到客户指定的地址,即使客户不在该地址。

6.3由卖方全权决定,交货费用包括在价格中或在价格之外。

6.4卖方可以分期交付货物。每一期应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开具发票和付款。

6.5卖方指定的交货时间仅为预估时间。无论何时交付货物,客户必须通过收货或提货的方式接受交货。卖方不对客户因交货延迟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客户不能按安排提货,卖方有权收取合理的重新提货和/或储存费用。

7.风险

7.1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给客户,客户必须在交货时或交货前为货物投保。

7.2如果货物在交货后但在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损坏或破坏,卖方有权获得货物的所有保险赔偿。卖方出示这些条款和条件就足以证明卖方有权获得保险收益,而无需任何与卖方打交道的人进行进一步查询。

7.3如果客户要求卖方将货物放在卖方场地外取货或将货物送到无人看管的地点,则该货物的风险应由客户独自承担。

7.4卖方出售的许多货物是易腐烂的,使用寿命和货架期是有限的。客户有责任确定从卖方购买的货物,并有责任实施库存轮换制度,以确保客户拥有的货物在卖方提供给客户的保证文件中规定的保证期内出售。

8.标题

8.1卖方和客户同意货物的所有权直到:

(a)客户已支付卖方所有欠款;而且

(b)客户已履行其对卖方的所有其他义务。

8.2卖方收到的现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付款,在该付款方式被兑现、清算或确认之前,不应被视为付款。

8.3双方进一步同意,在货物的所有权根据第8.1条转移给客户之前:

(a)客户只是货物的受托人,必须应卖方要求将货物归还卖方。

(b)客户为卖方托管货物的保险收益,如果货物丢失、损坏或毁坏,客户必须向卖方支付任何保险收益。

(c)客户不得出售、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放弃对货物的占有,除非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并以市场价值为目的。如果客户出售、处置或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则客户必须为卖方托管任何该等行为的收益,并必须按要求向卖方支付或交付收益。

(d)客户不应转换或加工货物或将货物与其他货物混合,但如果客户这样做,则客户应为卖方的利益而信托持有结果产品,并必须按照其指示将结果产品出售、处理或返还给卖方。

(e)客户不可撤销地授权卖方进入卖方认为存放货物的任何场所并收回货物的所有权。

(f)无论是否已交货,卖方均可收回任何运输途中货物的所有权。

(g)在货物仍为卖方财产时,客户不得对货物设定或授予产权负担,也不得授予或以其他方式放弃货物的任何权益。

(h)即使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客户,卖方仍可启动诉讼程序以收回所出售货物的价款。

9.2009年个人财产证券法(“PPSA”)

9.1在本条款中,融资报表、融资变更报表、担保协议和担保权益具有PPSA赋予的含义。

9.2在书面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后,客户承认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构成了PPSA的担保协议,并为所有货物和/或抵押品(账户)建立了担保权益——作为客户对卖方的服务的货币义务——这些货物和/或抵押品(账户)以前已经提供过,将来将由卖方提供给客户。

9.3客户承诺:

及时签署卖方合理要求的任何进一步文件和/或提供任何进一步信息(该等信息应在所有方面都是完整、准确和最新的);

(i)在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上登记与证券权益有关的融资报表或融资变更报表;

(ii)登记PPSA要求登记的任何其他文件;或

(iii)纠正第9.3(a)(i)或9.3(a)(ii)条所述陈述中的缺陷;

(b)赔偿卖方在PPSA建立的个人财产证券登记册上登记融资报表或融资变更报表或释放由此收取的任何货物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在要求偿还时赔偿卖方;

(c)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对担保权益的融资变更报表进行登记;

(d)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未登记或允许登记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与货物和/或抵押品(账户)有关的融资报表或融资变更报表;

(e)一旦卖方销售货物的业务惯例发生任何重大变化,而这些变化将导致销售所得收益的性质发生变化,立即通知卖方。

9.4卖方和客户同意,PPSA第96、115和125条不适用于由这些条款和条件创建的担保协议。

9.5客户放弃其根据PPSA第95、118、121(4)、130、132(3)(d)和132(4)条接收通知的权利。

9.6客户放弃其在PPSA第142和143条下作为授予人和/或债务人的权利。

9.7除非卖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客户放弃根据PPSA第157条收到核实声明的权利。

9.8客户必须无条件批准卖方根据第9.3至9.5.9.9条采取的任何行动,除非有任何与之相反的明确规定(包括第9条中所载的规定),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具有签订《PPSA》任何规定的效力。

10.保安及收费

10.1考虑到卖方同意提供货物,客户收取其目前或未来拥有的任何土地、不动产或其他可收取费用的资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无论是连带的还是连带的),以确保客户履行其在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款项的支付)。

10.2客户赔偿卖方因行使本条款项下卖方权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和自有客户的法律费用。

10.3客户不可撤销地指定卖方和卖方的每位董事为客户的真正合法律师,以执行本第10条的规定所需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客户签署任何文件。

11.缺陷,保证和退货,竞争和消费者法案2010 (CCA)

11.1客户必须在交货时检查货物,并必须在交货后七(7)天内书面通知卖方任何明显的缺陷/损坏、数量短缺或与描述或报价不符的情况。客户必须在货物中任何其他被指控的缺陷变得明显后,在合理的可能范围内尽快通知货物。收到通知后,客户必须允许卖方检查货物。

11.2根据适用的州、地区和联邦法律(包括但不限于CCA),某些法定默示担保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CCA项下的法定担保)可默示于本条款条件(非排除担保)中。

11.3卖方承认,本条款和条件中没有任何内容意在修改或排除非排除担保。

11.4除非在本条款条件中明确规定,或就非排除担保而言,卖方不得根据本条款条件作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质量或适用性在内的保证或其他声明。卖方对这些保证的责任仅限于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

11.5如果客户是CCA意义上的消费者,卖方的责任仅限于附录2第64A条允许的范围内。

11.6如果根据本条款或CCA的规定,卖方被要求更换货物,但卖方不能这样做,卖方可以退还客户为货物支付的所有款项。

11.7如果客户不是CCA所指的消费者,卖方对货物的任何缺陷或损坏的责任是:

(a)仅限于卖方自行决定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明示保证或保修卡的价值;

(b)如果卖方没有制造货物,则限于卖方有权获得的任何保证;

(c)其他绝对否定的。

11.8除本第11条另有规定外,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会接受申报表:

客户已遵守第11.1条的规定;而且

(b)卖方同意货物有缺陷;而且

(c)在合理时间内退货,费用由客户承担(如果该费用不显著);而且

(d)货物应在尽可能接近交付时的条件下归还。

11.9尽管有第11.1至11.8条的规定,但在不违反CCA的情况下,卖方不对可能由下列原因引起或部分原因引起的或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承担责任:

(a)客户未能妥善维护或储存任何货物;

(b)客户将货物用于设计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

(c)在合理谨慎的经营人或使用者发现或应当发现任何缺陷后,客户继续使用任何货物;

(d)客户未能遵守卖方提供的任何指示或指导方针;

(e)合理的损耗、任何意外或天灾。

11.10卖方可全权决定接受无缺陷货物的退货,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要求客户支付不超过退货货物价值10%(10%)的手续费加上任何运费。

11.11无论本条款有何规定,如果法律要求卖方接受退货,则卖方只会在该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接受退货。

12.知识产权

12.1如果卖方为客户设计、绘制或开发了货物,则任何设计、图纸和文件的版权仍归卖方所有。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卖方明确书面批准,不得使用该等设计、图纸和文件。

12.2客户保证,向卖方提供的所有设计、规格或指示不会导致卖方在执行客户订单时侵犯任何专利、注册外观设计或商标,客户同意就第三方就此类侵权对卖方提起的任何诉讼向卖方提供赔偿。

12.3客户同意,卖方可以(免费)将卖方为客户制作的任何文件、设计、图纸或货物用于营销或参加任何竞争的目的。

13.违约和违约的后果

13.1逾期发票的利息应从付款到期日起,直至付款日,按每个公历月2.5%的利率计提(该利息应由卖方自行决定,按该利率按月复利计提),在作出任何判决之前和之后计提。

13.2如果客户欠卖方任何钱,客户应赔偿卖方因追讨债务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行政费用、律师和自有客户的法律费用、卖方的合同违约费用和银行拒付费用)。

13.3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外,如果客户已向卖方付款,而交易随后被撤销,客户应对被撤销交易的金额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可以证明此种撤销被发现是非法的、欺诈的或违反了客户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客户应对被撤销交易的金额承担责任。

13.4在不影响卖方在法律上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卖方有权取消客户未履行的任何订单的全部或部分订单,在下列情况下,无论是否到期,卖方的所有欠款应立即支付:

(a)应付给卖方的任何款项逾期,或卖方认为客户将无法在到期时付款;

(b)客户已超过卖方提供的任何适用信用额度;

(c)客户资不抵债,与其债权人召开会议,或与债权人提出或达成协议,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作出转让;或

就客户或客户的任何资产指定一名接管人、经理、清算人(临时或其他)或类似人员。

14.取消

14.1在不影响卖方可能获得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如果客户在任何时候违反了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与付款有关的义务),卖方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客户供货。对于客户因卖方行使了本条款下的权利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卖方概不负责。

14.2卖方可以在货物交付前的任何时间,通过书面通知客户,取消适用本条款的任何合同或取消货物交付。在发出该通知后,卖方应向客户偿还客户为货物支付的所有款项。卖方不对因取消合同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4.3如果客户取消交货,客户应对卖方因取消发货直接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损失)。

14.4一旦生产开始或订单已经下达,将绝对不接受取消按客户规格生产的货物或非库存清单产品的订单。

14.5如果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非标货物或特别进口或采购的货物的订单,则客户应立即向卖方支付:

(a)因终止卖方分包合同或与已取消货物有关的订单而产生的索赔而解决和支付的任何费用;而且

(b)任何合理的结算费用,包括会计、法律和文书费用;而且

(c)采购总价的20%(20%)作为生产、管理成本和合理利润的直接和间接成本。

14.6如果卖方同意减少或取消标准货物出库订单,则客户应立即向卖方支付所订购货物总价的百分之二十(20%),作为生产管理的直接或间接成本和合理利润。

14.7除非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否则本条款项下的任何取消申请均不予以考虑。14.8如果客户取消交货,则客户应对因取消发货而直接给卖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损失(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润损失)。

15.1988年隐私法案

15.1客户同意卖方从信用报告机构(CRB)获得包含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如姓名、地址、到货日期、职业、以前的信用申请、信用历史)的信用报告,该信用报告与卖方提供的信用有关。

15.2客户同意卖方可为下列目的与上述信贷提供者及相关法人团体交换客户的信息:

(a)评估客户的申请;和/或

(b)将客户违约通知其他信贷提供者;和/或

(c)在客户与其他信贷提供者发生违约时,与其他信贷提供者交换有关本信贷账户状态的信息;和/或

(d)评估客户的信誉,包括客户在过去两(2)年的还款历史。

15.3客户同意向卖方提供一份消费信贷报告,以收取逾期的商业信贷款项。

15.4客户同意卖方可将其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用于以下目的(以及其他约定的目的或下列目的的要求):

(a)提供货物;和/或

(b)分析、核实和/或检查客户与货物提供相关的信用、付款和/或状况;和/或

(c)处理客户要求的任何付款指示、直接借记便利和/或信贷便利;和/或

(d)允许收取与货物有关的未偿付款项。

15.5卖方可出于以下目的向CRB提供有关客户的信息:

(a)取得消费信贷报告;

(b)允许CRB创建或维护客户的信用信息文件,包括信用记录。

15.6提交给CRB的资料可包括:

(a)上文15.1所述的个人信息;

(b)信贷提供者的名称,卖方是客户当前的信贷提供者;

(c)信贷提供者是否持牌人;

(d)消费信贷的种类;

(e)客户申请信贷或商业信贷的详情(例如,信贷帐户的开始/终止日期和要求的金额);

(f)关于消费信贷违约、逾期账户、贷款偿还或逾期超过六十(60)天且已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并已启动债务追讨行动的未付款项的通知,或客户不再有任何逾期账户且卖方已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解除的通知,以及与该解除有关的所有细节(如付款日期);

(g)卖方认为客户存在严重信用侵权行为的信息;

(h)客户逾期付款金额等于或超过150美元($150)的通知。

15.7客户有权(通过电子邮件)向卖方要求:

(a)卖方保留的客户信息的副本,以及要求卖方更正任何错误信息的权利;而且

(b)卖方不以直接营销为目的泄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

15.8卖方将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销毁个人信息,或者如果客户不再需要个人信息,除非是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者需要依法维护和/或存储个人信息。

15.9客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卖方联系提出隐私投诉。卖方将在收到投诉后七(7)天内对投诉作出回应,并将在收到投诉后三十(30)天内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就投诉作出决定。如客户不满意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客户可向资讯专员提出投诉www.oaic.gov.au

16.未付卖方权利

16.1如果客户将任何物品留给卖方进行修理、修改、交换或让卖方执行与该物品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而卖方尚未收到或收到客户欠卖方的全部款项,在欠卖方的全部款项付清之前,卖方应:

(a)对物品的留置权;而且

(b)保留或出售该物品的权利,该出售须根据任何适用于出售或处置未收货物的法例进行。

16.2尽管诉讼开始,或对客户所欠卖方的任何款项作出判决,卖方的留置权仍将继续。

17.通知的送达

17.1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均应视为已发出和收到:

(a)亲自将通知交给另一方;

(b)将其留在本合同规定的另一方的地址;

(c)通过挂号信邮寄到本合同规定的另一方地址;

(d)如果通过传真发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另一方的传真号码(如果有),在收到传输确认后;

(e)如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另一方最后已知的电子邮件地址。

17.2任何发出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除非有相反情况显示,否则该通知应在按一般邮递程序送达的时间送达。

18.信托基金

18.1如果客户在签订本合同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以任何信托(“信托”)的受托人身份行事,那么无论卖方是否已收到该信托的通知,客户均向卖方作出以下承诺:

(a)本合同涵盖客户现在或以后可能对信托和信托基金享有的所有赔偿权利;

(b)客户在本信托项下拥有订立本合同的完全权力和授权,本信托的条款并不意图排除或剥夺客户对本信托或信托基金的赔偿权利。客户不会放弃赔偿的权利,或做出任何违约行为,或参与任何可能损害赔偿权利的其他行为。

(c)未经卖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无理拒绝同意),客户不得引起、允许或容忍发生下列任何事件;

(i)客户作为信托受托人的解除、更换或退休;

(ii)对本信托条款的任何变更或变更;(iii)对本信托资金的任何预支或分配;(四)信托财产的重新安置。

19.一般

19.1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视为对该规定的放弃,也不应影响该方随后执行该规定的权利。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是无效、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存在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损害或损害。

19.2本条款和条件及其所适用的任何合同应受新南威尔士州(卖方主要营业地所在州)的法律管辖,并受新南威尔士州法院的管辖。

19.3根据第11条的规定,对于因卖方违反这些条款和条件而使客户遭受的任何间接和/或相应的损失和/或费用(包括利润损失),卖方不对客户承担任何责任(或者,卖方的责任应限于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货物价格的损害赔偿)。

19.4卖方可以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许可和/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或义务。

19.5未经卖方书面批准,客户不得许可或转让。

19.6卖方可以选择将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但不能因此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此外,客户同意并理解,在没有卖方授权的情况下,客户无权向卖方的任何分包商发出任何指示。

19.7客户同意卖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客户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这些变更应被视为自客户接受变更之日起生效,或自客户进一步要求卖方向客户提供货物之日起生效。

19.8由于天灾、战争、恐怖主义、罢工、停产、工业行动、火灾、洪水、风暴或任何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其他事件而导致的违约,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19.9双方保证,他们有权签订本合同,并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允许他们这样做,他们没有资不抵债,本合同对他们产生了有约束力和有效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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